问答题

2000年3月5日,四川某地发生重大投毒杀人案。居民褚××的16岁孪生子女何菊香、何明伟因食用剧毒水果糖后相继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同村居民何珍瑞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之后何珍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被批捕。某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此案。该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珍瑞投毒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主要依据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证人证言证实何珍瑞曾怀疑褚××偷其财物;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何珍瑞曾到过现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害人均系食用毒糖死亡;鉴定结论证实毒药为当地生产的鼠药;搜查笔录证实何珍瑞家有同类糖果及糖纸。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珍瑞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其无罪并立即释放。主要依据是:何珍瑞作案动机不确实,其与二被害人之母褚××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仅因怀疑其偷财物就痛下杀手,致使两位与被告人没有任何矛盾的未成年人死亡,根本不合常理,本案有刑讯逼供嫌疑;毒药来源不明;何珍瑞家的水果糖及糖纸与案发现场的糖纸未作比对和鉴定,不具有同一性;投毒时间、地点等情况无证据证实;有相反证据证实何珍瑞不具有投毒条件;已满16岁的两被害人捡食来源不明的食物并分食中毒死亡的推理不合情理,且证据不充分;死者的另一年幼弟弟同一时间出入并未发现毒糖。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显然是疑案,为了既不冤枉无辜,又不致于放纵犯罪,应当留有余地,判处其死缓为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你认为哪一种观点合法合理另两种观点为什么不成立还是都有一定道理

答案: 正确答案: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合法合理。另外两种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达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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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合法合理。另外两种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达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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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证据制度有何启示

答案: 正确答案:本案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启示具体分析如下: ①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主要是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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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5日,四川某地发生重大投毒杀人案。居民褚××的16岁孪生子女何菊香、何明伟因食用剧毒水果糖后相继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同村居民何珍瑞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之后何珍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被批捕。某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此案。该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珍瑞投毒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主要依据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证人证言证实何珍瑞曾怀疑褚××偷其财物;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何珍瑞曾到过现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害人均系食用毒糖死亡;鉴定结论证实毒药为当地生产的鼠药;搜查笔录证实何珍瑞家有同类糖果及糖纸。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珍瑞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其无罪并立即释放。主要依据是:何珍瑞作案动机不确实,其与二被害人之母褚××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仅因怀疑其偷财物就痛下杀手,致使两位与被告人没有任何矛盾的未成年人死亡,根本不合常理,本案有刑讯逼供嫌疑;毒药来源不明;何珍瑞家的水果糖及糖纸与案发现场的糖纸未作比对和鉴定,不具有同一性;投毒时间、地点等情况无证据证实;有相反证据证实何珍瑞不具有投毒条件;已满16岁的两被害人捡食来源不明的食物并分食中毒死亡的推理不合情理,且证据不充分;死者的另一年幼弟弟同一时间出入并未发现毒糖。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显然是疑案,为了既不冤枉无辜,又不致于放纵犯罪,应当留有余地,判处其死缓为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请运用证据学原理论述你的观点。

答案: 正确答案:本案中除何珍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何珍瑞有投毒杀人行为以外,其他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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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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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5日,四川某地发生重大投毒杀人案。居民褚××的16岁孪生子女何菊香、何明伟因食用剧毒水果糖后相继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同村居民何珍瑞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之后何珍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被批捕。某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此案。该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珍瑞投毒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主要依据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证人证言证实何珍瑞曾怀疑褚××偷其财物;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何珍瑞曾到过现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害人均系食用毒糖死亡;鉴定结论证实毒药为当地生产的鼠药;搜查笔录证实何珍瑞家有同类糖果及糖纸。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珍瑞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其无罪并立即释放。主要依据是:何珍瑞作案动机不确实,其与二被害人之母褚××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仅因怀疑其偷财物就痛下杀手,致使两位与被告人没有任何矛盾的未成年人死亡,根本不合常理,本案有刑讯逼供嫌疑;毒药来源不明;何珍瑞家的水果糖及糖纸与案发现场的糖纸未作比对和鉴定,不具有同一性;投毒时间、地点等情况无证据证实;有相反证据证实何珍瑞不具有投毒条件;已满16岁的两被害人捡食来源不明的食物并分食中毒死亡的推理不合情理,且证据不充分;死者的另一年幼弟弟同一时间出入并未发现毒糖。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显然是疑案,为了既不冤枉无辜,又不致于放纵犯罪,应当留有余地,判处其死缓为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请结合刑事诉讼目的理论谈一谈对本案处理的看法。

答案: 正确答案: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个方面。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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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此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侦查。1998年7月2日下午,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43次现场气味鉴别,其中41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家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还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当知情或者参与作案。经侦查人员的连续审讯、拳打脚踢及其它非人道手段,杜培武承认了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立即执行。杜培武大呼冤枉,向高级法院上诉称,他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才承认杀人事实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重要物证一杀人用的枪支没有下落,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1月,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案犯承认1998年杀害王晓湘、王俊波案是他们所为。于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武大2007年研)问:本案没有目击证人。被告人杜培武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口供之外的证据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本案中,若要证明被告人杜培武犯罪,对于单纯任用口供之外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证据任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答案: 正确答案:被告人杜培武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属于被告人的供述;警犬对气味的鉴别、测谎实验得出的结论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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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答案: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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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5日,四川某地发生重大投毒杀人案。居民褚××的16岁孪生子女何菊香、何明伟因食用剧毒水果糖后相继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同村居民何珍瑞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之后何珍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被批捕。某市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此案。该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珍瑞投毒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主要依据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与案发现场相吻合;证人证言证实何珍瑞曾怀疑褚××偷其财物;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何珍瑞曾到过现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害人均系食用毒糖死亡;鉴定结论证实毒药为当地生产的鼠药;搜查笔录证实何珍瑞家有同类糖果及糖纸。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珍瑞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其无罪并立即释放。主要依据是:何珍瑞作案动机不确实,其与二被害人之母褚××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仅因怀疑其偷财物就痛下杀手,致使两位与被告人没有任何矛盾的未成年人死亡,根本不合常理,本案有刑讯逼供嫌疑;毒药来源不明;何珍瑞家的水果糖及糖纸与案发现场的糖纸未作比对和鉴定,不具有同一性;投毒时间、地点等情况无证据证实;有相反证据证实何珍瑞不具有投毒条件;已满16岁的两被害人捡食来源不明的食物并分食中毒死亡的推理不合情理,且证据不充分;死者的另一年幼弟弟同一时间出入并未发现毒糖。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显然是疑案,为了既不冤枉无辜,又不致于放纵犯罪,应当留有余地,判处其死缓为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应否在判决书中记载少数人的观点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不应当在判决书中记载少数人的观点。具体分析如下:判决书由首部、理由部分、结论部分和尾部构成,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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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此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侦查。1998年7月2日下午,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43次现场气味鉴别,其中41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家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还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当知情或者参与作案。经侦查人员的连续审讯、拳打脚踢及其它非人道手段,杜培武承认了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立即执行。杜培武大呼冤枉,向高级法院上诉称,他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才承认杀人事实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重要物证一杀人用的枪支没有下落,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1月,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案犯承认1998年杀害王晓湘、王俊波案是他们所为。于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武大2007年研)问:本案之所以成为错案,其原因是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杜培武一案之所以成为错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追求“破案率”而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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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后发问中,得知被告人曾经是在非法定讯问场所供述有罪的。休庭后合议庭人员经过实地勘验,根据被告人对该场所的描述以及是外乡人的事实,认为该案有罪供述存在是由刑讯逼供所为的可能性,被告人陈述自己物品被盗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解释符合常理,遂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武大2010年研)问:合议庭能否依职权对被告人当庭供述及辩解的意见进行勘验

答案: 正确答案:合议庭可以依职权对被告人当庭供述及辩解的意见进行勘验。《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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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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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后发问中,得知被告人曾经是在非法定讯问场所供述有罪的。休庭后合议庭人员经过实地勘验,根据被告人对该场所的描述以及是外乡人的事实,认为该案有罪供述存在是由刑讯逼供所为的可能性,被告人陈述自己物品被盗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解释符合常理,遂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武大2010年研)问:合议庭经过勘验认为此案系刑讯逼供所获有罪证据后,径直判决被告人无罪有不妥或者不合法之处

答案: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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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此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侦查。1998年7月2日下午,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43次现场气味鉴别,其中41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家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还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当知情或者参与作案。经侦查人员的连续审讯、拳打脚踢及其它非人道手段,杜培武承认了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立即执行。杜培武大呼冤枉,向高级法院上诉称,他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才承认杀人事实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重要物证一杀人用的枪支没有下落,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1月,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案犯承认1998年杀害王晓湘、王俊波案是他们所为。于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武大2007年研)问:透视本案,你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作哪些改革或改良

答案: 正确答案: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提升法律修养。在效率与公平面前,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破案率”是体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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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后发问中,得知被告人曾经是在非法定讯问场所供述有罪的。休庭后合议庭人员经过实地勘验,根据被告人对该场所的描述以及是外乡人的事实,认为该案有罪供述存在是由刑讯逼供所为的可能性,被告人陈述自己物品被盗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解释符合常理,遂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武大2010年研)问:判决被告人无罪结论如果你认为是正确的,那么依据的是何种证据规则

答案: 正确答案: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依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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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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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①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有:a.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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