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2016年2月1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甲村居民张某经营加工业务,但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任何税款。税务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拒不承认;税务人员遂到举报所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库存产品,向张某再次询问,张某称是朋友寄放的;检查期间,围观群众举报张某的经营账簿存放家中,税务人员随即到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强行打开保险柜,取得了张某的经营账簿。后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张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3月30日,对张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张某处罚2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所享受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月10日,对张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行政诉讼中,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其从张某住所搜查到的经营账簿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经营账簿( )。

A.属于书证
B.属于物证
C.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D.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E.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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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渡口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0月14日予以立案。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若法院认为该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罚款20000元的处罚明显太重、显失公正,则法院( )。

A.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处罚决定虽然不合理但合法有效
B.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复议程序,重新处理此案
C.应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
D.可以判决变更罚款处罚
E.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单项选择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渡口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0月14日予以立案。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若法院查明:(1)县国税局曾对该公司作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向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应判决( )。

A.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超越行政职权
B.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
C.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D.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适用依据错误
E.确认罚款处罚无效,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多项选择题

2013年1月4日,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某商标。2013年1月11日和1月28日,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商标局根据其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向甲公司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甲公司对《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局制作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作出的《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附:《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授权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下列有关商标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商标局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B.商标局属于行政机构
C.商标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商标局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商标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多项选择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渡口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0月14日予以立案。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有关惠江市国税局对本案进行复议审理的下列各项处理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市国税局复议机构派出3名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B.向昌盛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询问,并查阅、复制了案件有关资料
C.只能进行书面审查
D.决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构专用章,该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多项选择题

2016年2月1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甲村居民张某经营加工业务,但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任何税款。税务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拒不承认;税务人员遂到举报所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库存产品,向张某再次询问,张某称是朋友寄放的;检查期间,围观群众举报张某的经营账簿存放家中,税务人员随即到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强行打开保险柜,取得了张某的经营账簿。后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张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3月30日,对张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张某处罚2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所享受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月10日,对张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张某不服该县地税局稽查局的行为,根据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
C.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地税局提出
D.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多项选择题

2013年1月4日,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某商标。2013年1月11日和1月28日,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商标局根据其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向甲公司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甲公司对《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局制作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作出的《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附:《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有关《通知书》和《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可诉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通知书》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B.《通知书》直接否定了甲公司的在先申请权,具有可诉性
C.《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可诉性
D.《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属于规章以下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诉性
E.《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属于规章以下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
单项选择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渡口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0月14日予以立案。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C.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D.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多项选择题

2016年3月14日,某市西城区地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位于解放中路二道口12号的“欣欣美发店”属漏管户。3月16日,该区地税局稽查局派稽查员王强进店检查,王强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为范立志开的个体理发店,雇有3名技师,自2015年5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没有完整账目资料。王强检查后,当场填写了有预定格式、编码及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范立志,决定对其不登记、不申报行为罚款2500元,限其于3月20日前缴纳并办理税务登记。3月19日,王强向范立志送达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每月应缴税额750元,共计10个月的税款7500元,限其于3月22日前缴清。范立志于3月22日补缴了4500元税款。3月24日,王强去店内催缴税款,范立志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余下3000元税款。为促使范立志尽快缴清税款,王强扣押了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和两把电动理发推刀,向范立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其3天之内缴清余下税款,逾期不缴,将变卖扣押财产抵税。税务机关对“欣欣美发店”实施检查过程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行政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实施检查前没有通知“欣欣美发店”
B.由稽查局实施检查
C.未以该区地税局名义实施检查
D.由王强一人实施检查
E.没有制作检查笔录
多项选择题

2013年1月4日,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某商标。2013年1月11日和1月28日,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商标局根据其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向甲公司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甲公司对《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局制作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作出的《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附:《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有关该案的诉讼参加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由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
B.甲公司可以委托1~5名诉讼代理人
C.商标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外部律师出庭
D.法院可以通知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多项选择题

A省利民公司拟于2016年向欧盟出口钨粉80吨,2015年8月6日,利民公司向A省商务厅申请办理钨粉出口许可证,被告知钨产品出口配额由A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分配,利民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钨粉出口许可证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后告知利民公司,因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较多,后续审查办证事项请利民公司等待电话通知,2015年8月30日,利民公司获悉A省人民政府已将该省2016年度钨粉出口配额全部分配给A省昌泰公司,遂前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质询,工作人员以利民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及存在错误为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利民公司。对于利民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A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正确做法有( )。

A.如果认为利民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利民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审查后认为利民公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C.如果利民公司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利民公司当场更正
D.如果利民公司按照其要求补正了全部申请材料,应当受理利民公司的申请
E.如果认为利民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利民公司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多项选择题

2016年3月14日,某市西城区地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位于解放中路二道口12号的“欣欣美发店”属漏管户。3月16日,该区地税局稽查局派稽查员王强进店检查,王强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为范立志开的个体理发店,雇有3名技师,自2015年5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没有完整账目资料。王强检查后,当场填写了有预定格式、编码及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范立志,决定对其不登记、不申报行为罚款2500元,限其于3月20日前缴纳并办理税务登记。3月19日,王强向范立志送达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每月应缴税额750元,共计10个月的税款7500元,限其于3月22日前缴清。范立志于3月22日补缴了4500元税款。3月24日,王强去店内催缴税款,范立志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余下3000元税款。为促使范立志尽快缴清税款,王强扣押了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和两把电动理发推刀,向范立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其3天之内缴清余下税款,逾期不缴,将变卖扣押财产抵税。税务机关对“欣欣美发店”的违法行为作出2500元罚款的决定时,应适用的程序有( )。

A.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
B.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
C.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
D.行政处罚审理程序
E.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单项选择题

2013年1月4日,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某商标。2013年1月11日和1月28日,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商标局根据其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向甲公司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要求3家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甲公司对《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局制作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作出的《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附:《商标法》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有关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
B.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无效,并告知国家工商总局
C.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通知书》,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D.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变更《通知书》的内容,授予甲公司相应商标权
E.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通知书》违法,责令商标局赔偿
单项选择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在双方签字后的9月7日,棉花购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状态有( )。

A.合同还未成立,也未生效
B.合同已成立,并已经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可撤销
E.合同已成立,但还未生效
多项选择题

2016年3月14日,某市西城区地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位于解放中路二道口12号的“欣欣美发店”属漏管户。3月16日,该区地税局稽查局派稽查员王强进店检查,王强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为范立志开的个体理发店,雇有3名技师,自2015年5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没有完整账目资料。王强检查后,当场填写了有预定格式、编码及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范立志,决定对其不登记、不申报行为罚款2500元,限其于3月20日前缴纳并办理税务登记。3月19日,王强向范立志送达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每月应缴税额750元,共计10个月的税款7500元,限其于3月22日前缴清。范立志于3月22日补缴了4500元税款。3月24日,王强去店内催缴税款,范立志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余下3000元税款。为促使范立志尽快缴清税款,王强扣押了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和两把电动理发推刀,向范立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其3天之内缴清余下税款,逾期不缴,将变卖扣押财产抵税。税务机关扣押“欣欣美发店”财产所涉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行政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由王强一人实施扣押
B.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扣押
C.扣押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
D.扣押电动理发推刀
E.当场向范立志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单项选择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违约金和定金约定的效力、法律适用及相应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的约定全部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B.原告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任选一项主张权利
C.合同中定金的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定金数额的上限应当为5.5万元
D.合同中定金的约定全部无效
E.合同中的定金属于担保物权,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单项选择题

2016年3月14日,某市西城区地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位于解放中路二道口12号的“欣欣美发店”属漏管户。3月16日,该区地税局稽查局派稽查员王强进店检查,王强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为范立志开的个体理发店,雇有3名技师,自2015年5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没有完整账目资料。王强检查后,当场填写了有预定格式、编码及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范立志,决定对其不登记、不申报行为罚款2500元,限其于3月20日前缴纳并办理税务登记。3月19日,王强向范立志送达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每月应缴税额750元,共计10个月的税款7500元,限其于3月22日前缴清。范立志于3月22日补缴了4500元税款。3月24日,王强去店内催缴税款,范立志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余下3000元税款。为促使范立志尽快缴清税款,王强扣押了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和两把电动理发推刀,向范立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其3天之内缴清余下税款,逾期不缴,将变卖扣押财产抵税。如果范立志对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其采取的下列救济措施中,符合规定的有( )。

A.向该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B.向该市西城区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该市西城区地税局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D.直接向该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直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项选择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有( )。

A.本合同无效,约定定金及违约金的条款均无效
B.原告向纱厂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
C.6万元违约金属于另一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
D.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的上限应为4.4万元,超过部分可以抵作预付款
E.合同未届履行期限,原告无权请求被告实际履行,也不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多项选择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 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所涉及的程序及时效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纱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C.本案如果在2018年10月10日起诉,则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D.本案既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E.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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