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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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答案: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问答题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
问答题

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中,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诉讼(布料公司的布料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所以应由侵权行为地...
问答题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答案: 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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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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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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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答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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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服装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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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答案: 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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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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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答案: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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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广告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服装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不满足牵连关系的要求。[解析] 反诉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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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问答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案: (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2)...
问答题

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 经审查,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该第三人可以不参与诉讼;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问答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
问答题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答案: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
问答题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答案: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问答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答案: 甲公司可以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问答题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
问答题

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布料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解析] 此种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不...
问答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
问答题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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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答案: 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至22日之间提起上诉。[解析] 上诉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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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 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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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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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问答题

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答案: 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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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答案: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
问答题

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王丽作为该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表人,其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答案: 首先,仅王丽一人作为该诉讼中原告的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其次,王丽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无效。依据《...
问答题

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对撤诉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因为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能调解的就调解,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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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当百货公司违反和解协议时,原审原告在撤诉后有哪些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答案: 撤诉后,原审原告可以再行以与原审相同的诉讼理由起诉,也可以针对百货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解析] 撤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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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12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必须证明什么?

答案: 原告应当证明:原告一方128人与被告顺风百货商店签订了有效的豆浆机买卖合同;在该批豆浆机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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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本案原审原告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可否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什么?

答案: 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类似民事合同效力的私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据《人民调解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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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等128人于2006年10月经赵枫与市顺风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豆浆机以8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豆浆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诸多用户与顺风百货商店发生纠纷,王丽等人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王丽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顺风百货商店深知此批豆浆机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表示将退还30%价款并提供保修服务。王丽在未与其他127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之后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而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你认为本案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本案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20日,少于《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的不得少于30日;此外,举证时限的起算点应当是收到举证通知书...
问答题

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在小王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答案: 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问答题

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如果小王的妈妈出具了证明小王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案: 小王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小王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得将之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答题

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小王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答案: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由法院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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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小王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答案: 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而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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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小王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答案: 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医院,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解析] 证明妨害排除情形下的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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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小王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小王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和认定?为什么?

答案: 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小王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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