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7月25日,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到期借款30万元。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偿还30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乙未按期偿还借款。10月17日,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乙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其朋友丙以自有的一辆轿车为其提供担保,甲同意。法院予以准许,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暂缓执行期限为3个月。4个月后,甲乙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中止。后执行因某种原因恢复。然而乙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乙对丙享有8万元到期债权。人民法院遂通知丙履行其债务。
[问题]如果依法对丙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享有一笔对丁的到期债权,该笔债权可否强制执行
答案: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试行)》第68条之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