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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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对于张某向甲、乙、丙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何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案: 对于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北京市A区、B区、C区、D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问答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钢材公司的钢材所有权被侵占),所以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问答题

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若达利公司起诉好运来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答案: 应由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问答题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根据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甲提起的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作为产品销售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剃须刀制造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对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问答题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对于乙起诉甲分割房产的案件,何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案: 对于乙起诉甲分割房产的案件,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答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是...
问答题

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如果好运来公司与苏州某运输公司签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发生了争议,对此争议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答案: 应由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问答题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假设位于北京市A区的房子是张某所有,人民法院在受理乙起诉甲分割遗产一案后,通知丙参加诉讼,丙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请问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案: 人民法院仍应把丙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即本案中,乙和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问答题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若甲委托乙为诉讼代理人,他从马来西亚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须履行哪些手续

答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的使领馆证明。
问答题

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2013年3月,家住丙市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问题]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位于丁市的E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若发生纠纷,天水公司欲申请仲裁,而燃气设备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欲请求法院对协议效力作出裁决。那么,燃气设备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 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题考查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
问答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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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如果沿江受到汽油污染的贝类养殖户对苏州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法院

答案: 应由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和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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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李某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答案: 李某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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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假设商场于2008年9月9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则其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 应从2008年9月10日到2008年9月14日,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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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 经审查,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该第三人可以不参与诉讼;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问答题

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如果达利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好运来公司应诉并答辩,后庭审中好运来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问答题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对于乙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回避合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回避理由成立,二是时间正确。在本案中,...
问答题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假设上诉期满后,甲又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一般应予准许,但是如果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有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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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答题

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在达利公司诉好运来公司追讨货款的诉讼中,好运来公司欲向达利公司提起反诉,其有权向哪个(些)法院提起

答案: 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问答题

2008年1月,家住北京市A区的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分别住在北京市B区的儿子甲、北京市C区的儿子乙、北京市D区的女儿丙支付其赡养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3月判决甲、乙、丙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300元。2009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A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由甲接管,同时甲全家搬进去居住,乙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多年居住在海外的叔父李某归来,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李某称争议房屋不是张某的遗产,而是其在出国前借给张某居住的。当时由于甲、乙、丙都不给张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李某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张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李某归国后再返还,张某表示同意。因此,李某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发现甲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乙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乙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乙撤诉。李某由第三人变为了原告,甲、乙则成为被告。本诉讼转变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原告,以原诉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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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一审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再次上诉,则原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回避,为什么

答案: 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并不需要回避。因为二审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再次上诉的,并不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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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答案: 运输公司应在9月8~22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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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青岛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苏州好运来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达利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好运来公司发运汽油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4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汽油价格上扬,达利公司便不再发货。好运来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好运来公司几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钱购买此种汽油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汽油价格下跌,达利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好运来公司接货。好运来公司立即通知达利公司,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利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苏州后,因无处储存,好运来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达利公司向好运来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如果达利公司与好运来公司合意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作出裁决后,达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好运来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先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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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否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是怎样的

答案: 可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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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材300吨。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此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答案: 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问答题

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二审判决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不正确,判决书不能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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