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甲等128人于1999年10月经王乙与市红星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加湿器以85%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与红星百货商店发生纠纷,刘甲等人遂于2008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10日。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一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刘甲为代表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诉讼中,被告市红星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并表示退还20%价款且负责保修。刘甲未与其他127名原告商量,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对撤诉的申请应作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因为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能调解的就调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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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2年,罗某在A市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罗某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罗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罗某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登记注册的字号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罗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企业的好朋友王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罗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了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罗某并未按约定付款,王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某的妻子张某表示不满。半年以后,罗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某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罗某索要装修费;但是,罗某矢口否认有此事。王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届满前,罗某提出王某的弟弟王某某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某提起反诉。另外,审理过程中,罗某还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了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了欠条笔迹就是罗某本人所写。后来罗某得知鉴定人系王某的哥哥,故对欠条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模仿罗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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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人民法院对撤诉的申请应作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因为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能调解的就调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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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王某应当以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和明光电子元件厂为共同被告。因为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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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罗某对王某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罗某另行起诉。被告罗某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罗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罗某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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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假设张三、王五、赵六三人并不同意刘甲为自己的代表人,则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答案: 三人可以共同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也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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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假设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同意,代表人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可生效,双方签字后审判员书记员也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调解书向被告送达时,被告拒不签收,则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 被告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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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果在一审中,王某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如不提供,则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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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罗某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应当允许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时,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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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审中如果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自认,为什么

答案: 不构成,因为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才构成自认,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则不构成证据法上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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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果本案的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一项为被告为各原告办理贵宾卡,持卡在商场消费可打8折,但这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确认

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因为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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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认为本案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为10日,少于《民诉解释》中规定的“不得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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