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甲等128人于1999年10月经王乙与市红星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加湿器以85%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与红星百货商店发生纠纷,刘甲等人遂于2008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10日。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一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刘甲为代表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诉讼中,被告市红星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并表示退还20%价款且负责保修。刘甲未与其他127名原告商量,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对撤诉的申请应作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因为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能调解的就调解,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