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长虹电视机厂库存300台CZ-200型液晶电视机,并准备淘汰该类型电视机生产线,不再生产该类型电视机。2011年4月3日,长虹电视机厂给当地的一家大型家电超市国美商城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370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七天内答复。国美商城恰逢本商城的电视机脱销,急需进一批电视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4月4日遂复电称愿意购买250台电视机,价格每台3500元并要求将电视机送上门。长虹电视机厂接到国美商城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国美商城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国美商城支付运费自提货物,并要求立即答复。国美商城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就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11年五月中旬,电视机值销售旺季,价格上涨。5月18日,国美商城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要求电视机厂按每台3500元供应电视机250台。而此时,电视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余已售出。国美商城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电视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电视机厂则辩称:它与国美商城的合同功能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的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关于国美商城与长虹电视机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______。
A.因买卖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于4月4日成立
B.因买卖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于5月18日成立
C.买卖双方合同于4月4日成立,因长虹电视机厂存在欺诈行为,国美商城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D.买卖双方合同于4月4日成立,因长虹电视机厂存在欺诈行为,国美商城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