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案: 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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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
问答题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假如甲公司拟与法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英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次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英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案: 甲公司对于其损失可以要求英国公司赔偿。因为英国公司与其进行磋商,并无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根据《合同法》...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而本题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该英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和英国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英国公司以给好处进行贿赂的方式取得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卖给其竞争对手,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因合同不成立而免责,仍要...
问答题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答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
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甲股份有限公司和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进行公告,本题中两公司的合...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案: 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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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 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公司总经理王刚接受英国公司的“好处”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王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若他以其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

答案: 王刚接受的贿赂应当收归公司所有,而且王刚要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泄露公司秘密,必...
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丙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丙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 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问答题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答案: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丙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首先,丙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
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答案: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赵三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赵小二因赵三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赵三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道该技术已被转让。赵小二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人吗?为什么?

答案: 甲公司在纠纷发生时是正当权利人。虽然订立合同时,赵小二无权处分,但是赵三死后,其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取得该项技术的权利。...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案: 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问答题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答案: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案: 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董事王某可否依据董事会决议与丙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答案: 不可以。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
问答题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 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案: 不合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债转股应该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而此时,甲公司已经发...
问答题

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H公司和刘某在M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有,是什么?

答案: 有。H公司和刘某的货币出资金额只有150万元,不足600万元的30%。[解析] 直接考《公司法》第27条和第75条。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案: 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 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解析]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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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对于丁公司的侵权行为,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

答案: 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权益受到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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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M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方式违法和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解析]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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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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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2012年7月,总经理王刚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王刚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而王刚的转让行为...
问答题

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H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M公司?在程序上应如何做?

答案: 参见《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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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床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床厂。市机床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床厂承担债务?

答案: 市机床厂抽逃注册资本,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解析] 债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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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H公司可否要求刘某退还其占用的100万元中的50万元?为什么?

答案: 不能。刘某占用的是M公司资金,刘某仅对M公司有返还义务,对H公司无返还义务。[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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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另一家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甲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另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的排挤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刚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作为合作伙伴,知晓核心技术没什么。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8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4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3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09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2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2012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3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案: 工商局不能主张优先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当先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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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H公司应否承担M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答案: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故H公司仅有依章程向M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问答题

2008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元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9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10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M公司、H公司和刘某对N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M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N银行的债务负责。H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N银行的债务负责。刘某应当在100万元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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