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湖南汉源公司与山西长水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卖给汉源公司1000吨无烟煤,3个月内运输至湖南,货到付款。双方书面约定本合同所生一切争议均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汉源公司预付了200万的货款,但后因长水公司未按时交货,遂依法解除了合同。虽屡次交涉,长水公司一直不愿返还货款。故汉源公司于2012年12月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合意选择了合议仲裁庭。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长水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甲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该仲裁员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了仲裁员。后在仲裁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汉源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但之后,长水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问题]如果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而是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汉源公司的请求。如长水公司不服,可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答案:
长水公司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