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6月,以经营外贸服装为业的S股份有限公司于天宁市莲花区注册成立。2012年9月,公司股东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后经查明,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张某还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T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并且T公司明知S公司尚未依法成立,依然与之签订了合同。
问题: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答案:
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除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