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平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请问:被告认为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案: 被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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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肘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亦军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明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 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赔偿被害人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的第2天,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于是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告人孙洪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于11月16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便于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某区人民检察院。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上诉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于12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23日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洪刚与被害人杨亦军两家过去合开钟表店时有过矛盾,事发前,杨亦军曾写匿名信揭发孙洪刚是流氓,有强奸妇女的问题,此次孙洪刚在路遇杨亦军后,即产生报复念头,并造成杨亦军伤害致死。因此,直接作出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

答案: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是错误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限制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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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需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就是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供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不是整个合同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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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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