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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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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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问答题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在江昌公司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答案: 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间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法院应等上诉期过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
问答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丧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通过以上资料,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案: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问答题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答案: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问答题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江昌公司上诉后,又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则在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江昌公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仍然不生效。
问答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丧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通过以上资料,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行政许可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基本法律,具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答案: (1)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全面纳入法律的范围,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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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案: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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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在二审中江昌公司与农贸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江昌公司和农贸公司达成协议后,其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由江昌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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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丧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通过以上资料,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将产生什么影响

答案: 《行政许可法》坚持以民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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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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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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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农贸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江昌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 200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农贸公司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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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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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泊顺进出口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江昌公司的履行不能,遂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泊顺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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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江昌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不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
问答题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问答题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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