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2002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 000克短少40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账簿,发现从2月6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542千克。   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2月6日至4月20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21 680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1 000克9.4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407.60元的罚款。   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月5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203.8元。   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52条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在这起可能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情况如何

答案: 在该诉讼中,原告是王小二,被告是市计量局;粮油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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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赵某199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8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未进一步加害洪某。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又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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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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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2002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 000克短少40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账簿,发现从2月6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542千克。   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2月6日至4月20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21 680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1 000克9.4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407.60元的罚款。   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月5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203.8元。   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52条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如果王小二坚持要提起诉讼,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王小二应当在7月20日之前,向红云区或共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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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99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8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未进一步加害洪某。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又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王某帮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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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2002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 000克短少40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账簿,发现从2月6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542千克。   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2月6日至4月20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21 680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1 000克9.4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407.60元的罚款。   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月5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203.8元。   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52条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在这起可能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情况如何

答案: 在该诉讼中,原告是王小二,被告是市计量局;粮油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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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99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8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未进一步加害洪某。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又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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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市计量局处罚中的罚款部分,并可判决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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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99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8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未进一步加害洪某。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又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赵某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答案: 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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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被告方如败诉,能够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2条,重新对粮油店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因为行政相对人应是粮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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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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