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11月9日,L省D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1000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在货到后付款。亚太公司依约于2003年12月21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后来亚太公司在H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H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750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

答案: H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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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答案: 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问答题

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 A市、B市、D市、E市、F市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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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我国某网络公司甲与美国某计算机公司签订了进口100台计算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每台 CIFINCOTERMS2000大连1000,美元,卖方应于1999年12月20日前交货;付款条件是买方在接到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30天期间内,由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卖方凭合同规定的各种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转议付行议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船后15天内,付款单据中须包括已装船的空白背书的清洁提单。   199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根据甲公司的指示开出了金额为100000美元的信用证,并委托纽约一家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9年12月5日,乙公司将100台计算机装船后,持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到议付行议付货款,该议付行经过审查,即付100000美元给乙公司。10天后,买卖双方得知运输货轮在航运途中遇到特大风浪而触礁,船身被撞穿一个大洞,海水进船,致计算机遭受水渍损失,主机全部受潮不能使用。与此同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要求付款。甲公司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指示开证行拒绝付款。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哪方承担为什么

答案: 货物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CIF价格中,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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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被告方魏某、梁某认为,张某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通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某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答案: 没有理由。张某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问答题

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如果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给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照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答案: 先受理的法院无权移送,因为移送管辖须以本院无管辖权为前提,而先受理的法院本身是有管辖权的。
问答题

1999年10月,我国某网络公司甲与美国某计算机公司签订了进口100台计算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每台 CIFINCOTERMS2000大连1000,美元,卖方应于1999年12月20日前交货;付款条件是买方在接到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30天期间内,由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卖方凭合同规定的各种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转议付行议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船后15天内,付款单据中须包括已装船的空白背书的清洁提单。   199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根据甲公司的指示开出了金额为100000美元的信用证,并委托纽约一家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9年12月5日,乙公司将100台计算机装船后,持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到议付行议付货款,该议付行经过审查,即付100000美元给乙公司。10天后,买卖双方得知运输货轮在航运途中遇到特大风浪而触礁,船身被撞穿一个大洞,海水进船,致计算机遭受水渍损失,主机全部受潮不能使用。与此同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要求付款。甲公司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指示开证行拒绝付款。开证行能否以货物灭失为由免除其付款义务

答案: 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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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答案: 没有道理。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
问答题

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如何

答案: 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可以申请延期 或申请再审,否则二审法院不应当受理上诉;留置送达调解书不当,法院不能就此结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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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我国某网络公司甲与美国某计算机公司签订了进口100台计算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每台 CIFINCOTERMS2000大连1000,美元,卖方应于1999年12月20日前交货;付款条件是买方在接到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30天期间内,由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卖方凭合同规定的各种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转议付行议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船后15天内,付款单据中须包括已装船的空白背书的清洁提单。   199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大连分行根据甲公司的指示开出了金额为100000美元的信用证,并委托纽约一家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9年12月5日,乙公司将100台计算机装船后,持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到议付行议付货款,该议付行经过审查,即付100000美元给乙公司。10天后,买卖双方得知运输货轮在航运途中遇到特大风浪而触礁,船身被撞穿一个大洞,海水进船,致计算机遭受水渍损失,主机全部受潮不能使用。与此同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要求付款。甲公司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指示开证行拒绝付款。该批货物的保险应由谁投保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答案: 由卖方投保,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CIF价格中,由卖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买卖双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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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D市丁公司张三等人可以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

答案: D市丁公司张三等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证人,因为他们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由于参与了磁带的录制工作,所以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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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设张某于2003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条件有二:①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魏、梁二人同意;②吴某愿意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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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丙公司和戊公司可否单独起诉为什么

答案: 丙公司与戊公司可以单独起诉,因为是普通的共同原告,它们提起的诉讼为可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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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合同有约定,由甲公司解决版权问题,故构成侵权应由甲公司负责赔偿和道歉,这时二审当事人应如何列明

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这时的二审当事人应当列为:上诉人乙公司;被上诉人甲公司;原审原告:丙公司、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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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如果在二审程序中,乙公司提出反诉,声称戊公司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二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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