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基坑验槽时,应重点观察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坑边6m处有一栋6层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杂填土0~2m,粉质土2~5m,砂质土5~10m,黏性土10~12m,砂质土12~18m。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较大变形,但一直未被发现,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作了重大危险源分析,确认南侧毗邻建筑物、临边防护、上下通道的安全为重大危险源,并制订了相应的措施,但未审批。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健全的安全制度文件。
(3)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检查记录、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等其他记录资料。
[背景资料]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8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08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总(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08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d,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08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工作延误1d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d。
事件四: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d,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坑边6m处有一栋6层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杂填土0~2m,粉质土2~5m,砂质土5~10m,黏性土10~12m,砂质土12~18m。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较大变形,但一直未被发现,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作了重大危险源分析,确认南侧毗邻建筑物、临边防护、上下通道的安全为重大危险源,并制订了相应的措施,但未审批。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健全的安全制度文件。
(3)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检查记录、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等其他记录资料。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背景资料]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8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08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总(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08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d,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08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工作延误1d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d。
事件四: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d,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基坑验槽时,应重点观察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背景资料]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坑边6m处有一栋6层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杂填土0~2m,粉质土2~5m,砂质土5~10m,黏性土10~12m,砂质土12~18m。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较大变形,但一直未被发现,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作了重大危险源分析,确认南侧毗邻建筑物、临边防护、上下通道的安全为重大危险源,并制订了相应的措施,但未审批。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健全的安全制度文件。
(3)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检查记录、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记录等其他记录资料。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背景资料]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8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08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总(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08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d,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08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工作延误1d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d。
事件四: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d,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基坑回填土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回填土料、标高、边坡坡度、表面平整度、压实程度等,并使其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背景资料]
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二: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三: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四: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旋喷地基质量可采用取芯、标准贯入试验、载荷实验及开挖检查等方法进行检验。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