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曹某2016年5月6日入职公司,在生产部任安全员。双方约定曹某月工资为4500元及100元满勤补助,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间为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曹某入职后按时上岗,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曹某发工资。2016年11月6日公司与曹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曹某”,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2017年5月6日曹某从公司离职。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600元(4600元/月×11个月)。因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公司与曹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案: 公司在劳动者曹某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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