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问题:分析第89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所属的类型。

答案: 第89条共包含四个法律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授权性规则,在法条中只表现了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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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答案: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只能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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