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A县公安局接到署名为何某的举报信,信中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自2009年开始,出卖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信息,获利丰厚。张某还接受多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贿赂,并和B信息咨询公司的女副总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的小舅子周某仗着姐夫的关系,长期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在A县兴农菜场向摊贩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摊贩敢怒不敢言,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信中还留有举报人何某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接到举报信后,A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案以检察院管辖为宜。遂电话告知举报人何某另行向A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何某不以为然,坚决要求A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否则将举报信内容在网上公布。A县公安局对此不予理睬,2013年3月10日,A县一知名网上论坛出现署名为“知情人”的两篇帖子,题目是《“黑”工商局长乱搞男女关系》、《官官相护何时休?》,内容正是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倒卖个人信息、受贿,并重点描述了张某与B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的不当正男女关系细节,文中还提到群众控告无门,公安局袒护不纠,纵容黑恶势力。
3月11日,A县纪委决定对张某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移送司法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12日,A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起立案侦查。13日,办案机关对张某执行刑事拘留。14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张某系A县、C市两级人大代表。16日,办案机关对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19日,张某失踪,办案单位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找其下落。21日,张某躲到其驾驶员王某家中,并拿出其售卖他人信息所得100万元现金让王某藏好,并承诺:只要王某负责好他的日常生活,不向办案机关告发,让他顺利躲过这一阵,他将给王某50万元作为酬谢。王某答应了,并把张某安排在自己邻县亲戚家中。
经查:张某从2009年1月担任A县工商局副局长开始,以每条0.5元-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B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出售个人信息28万多条,获利150余万元。2012年,张某还先后多次接受举报人何某宴请、购物卡、红包,价值共计5万余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获悉张某小舅子周某长期受张某的庇护,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办案机关遂于3月24日对周某等人立案侦查。25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周某法定代理人已经委托其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季某提出,周某自2010年8月份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2013年4月3日,周某等人家属组织亲友200余人到A县政府大院上访,并堵住政府周边道路,不让过往车辆、行人通行,要求办案机关交出张某,释放周某。A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注: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案例中交代的时间作答。)
予以扣押,侦查终结后同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四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着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着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着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许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年11月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年9月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年9月10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个(每件价值3000元),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18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月20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月22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后,办案机关对其发出悬赏通告。数日后,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之前的驾驶员王某最近形迹可疑。办案机关马上搜查了王某住处,查获王某藏匿的100万元现金。随后,办案机关对王某展开审讯,王某交代了张某的藏身之所,并称,自己长期担任张某驾驶员,知道张某很多违法犯罪的细节,原意配合办案机关作证,争取从轻处理。2013年4月1日,办案机关在王某的配合下,将张某抓获归案。4月10日,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王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浴缸里。
2014年9月1日,办案机关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10月29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月20日,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该案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后,办案机关对其发出悬赏通告。数日后,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之前的驾驶员王某最近形迹可疑。办案机关马上搜查了王某住处,查获王某藏匿的100万元现金。随后,办案机关对王某展开审讯,王某交代了张某的藏身之所,并称,自己长期担任张某驾驶员,知道张某很多违法犯罪的细节,原意配合办案机关作证,争取从轻处理。2013年4月1日,办案机关在王某的配合下,将张某抓获归案。4月10日,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王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浴缸里。
2014年9月1日,办案机关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10月29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月20日,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该案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有争议,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某公安机关管辖,属于指定管辖。
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
赵某199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赵某刑满释放。2008年初,赵某染上毒瘾,因囊中羞涩,遂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这时其想到了于半年前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后两人关系暖昧的冯某(女,系某国有企业会计,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赵某对冯某讲:“我准备到外地去购买海洛因后贩卖,你能不能帮我借1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我一赚到钱,马上还你”,冯某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赵某说:“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单位搞财务,急用钱时就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你也可以先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冯某于是在2008年5月份,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到外地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回到本市后,赵某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男,15岁)叫来,对王某讲”这是海洛因,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后分给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上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2008年7月,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冯某因挪用的公款还未归还,遂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冯某除供述了自己所有罪行外,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了赵某。
赵某199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赵某刑满释放。2008年初,赵某染上毒瘾,因囊中羞涩,遂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这时其想到了于半年前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后两人关系暖昧的冯某(女,系某国有企业会计,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赵某对冯某讲:“我准备到外地去购买海洛因后贩卖,你能不能帮我借1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我一赚到钱,马上还你”,冯某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赵某说:“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单位搞财务,急用钱时就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你也可以先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冯某于是在2008年5月份,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到外地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回到本市后,赵某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男,15岁)叫来,对王某讲”这是海洛因,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后分给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上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2008年7月,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冯某因挪用的公款还未归还,遂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冯某除供述了自己所有罪行外,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了赵某。
赵某199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赵某刑满释放。2008年初,赵某染上毒瘾,因囊中羞涩,遂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这时其想到了于半年前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后两人关系暖昧的冯某(女,系某国有企业会计,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4月底,赵某对冯某讲:“我准备到外地去购买海洛因后贩卖,你能不能帮我借10万元现金,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我一赚到钱,马上还你”,冯某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赵某说:“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单位搞财务,急用钱时就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应急,过段时间再补上,根本没有人发觉,你也可以先从帐上弄点钱出来。”冯某于是在2008年5月份,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到外地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回到本市后,赵某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男,15岁)叫来,对王某讲”这是海洛因,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后分给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上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2008年7月,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冯某因挪用的公款还未归还,遂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冯某除供述了自己所有罪行外,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了赵某。
赵某和王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冯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冯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④戍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甲因殴打他人被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甲认为对其处罚过重,到派出所所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咨询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1.甲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怕写不好书面申请,能否口头提出复议申请。
2.自己不知道县公安局在哪里办公,能否要求县人民政府将材料转至县公安局予以处理。
3.甲怕自己无法应对复议事宜,能否找他人帮助办理复议。
4.派出所是否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处罚自己的材料。
5.如派出所提交了,自己能否看到这些材料。
6.如派出所提交的材料不全面,自己能否要求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7.自己还没有到银行缴纳罚款,自己生活比较困难,能否要求暂缓缴纳罚款。
8.如果自己不想复议了,复议程序能否停止。
9.自己被处罚的这件事,能否与派出所商量一下和解处理。
一日,张某指责邻居李某养犬扰民,双方打架,邻居报警后甲县乙派出所民警王某迅速出警并口头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张、李均为轻微伤。张希望民警王某帮忙调解,王某说一旦有人构成轻微伤就不能调解了。最终张、李被决定行政拘留。
李在拘留所期间对拘留决定不服,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给管教民警高某。高某说这事拘留所不管。李的拘留执行完毕后,到甲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接待人员说不归他们受理。李无奈到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接待人员发现李的材料不全,于是口头告知他应当补充的内容。李补正后甲县政府依法受理并要求甲县公安局于5日内提交答复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后因工作繁忙,李撤回了复议申请。工作结束后,李又针对原拘留处罚申请复议,甲县受理认为案情复杂,于是延长了复议期限60日。
可以。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应由王某所属公安分局负责人做出是否回避决定。
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如在留置盘问期间民警赵某唆使他人殴打孙某被督查机关发现,可否对赵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某日,孙某购物后到停车场取车,与管理员杨某发生冲突。杨被孙殴打致轻微伤。民警赵某和竹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从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18时30分对孙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后经所长批准又延长留置盘问至第三日下午。
如在督查机关调查中发现孙某被打成重伤,督查机关应如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