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的情形: (1)致人重度残疾;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3)造成三人以上中度残疾; (4)造成三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5)造成,十人以上轻伤; (6)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 (7)造成五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8)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9)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等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新增疫苗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易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下列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具体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库、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表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口诀:假成不符冒充,原料未批污变,功能超范围禁用。劣量不符期批,包材容器未批,擅加香蕉(矫)、肤(腐、辅)色。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4)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执业药师: (1)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向公众进行误导或欺骗性的宣传和推荐; (2)不得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 (3)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加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4)不得利用各种手段提供:()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5)不得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等证件交予他人或机构使用。
执业药师证书()的情形: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的; (4)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地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