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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案情:甲、乙将丙女强奸后,将丙女杀害。(事实一)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0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后,由甲持卡到ATM机中取款,由乙负责望风。甲从卡里取出万元,但告诉乙说卡里只有5000元,分给乙3000元。(事实二)他们回到住处,在丙女手机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丙女老公丁的电话,于是二人商议,由乙给丁打电话,谎称丙女被绑架,要求丁准备10万元于当日下午5点之前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杀害丙女。丁报警,警察安排丁按照乙的要求按时将钱送到约定地点,以便顺利抓获罪犯。丁照办。在丁刚刚将钱交给乙后,乙就被在一旁埋伏的警察抓获。(事实三)甲在住处给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的如何,但发现乙关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乘坐长途大巴逃往山东老家。到站后,甲最后一个下车,发现汽车下面的行李箱中,除了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之外,还有一个红色行李箱,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就顺手将红色行李箱一起拿走,回到家发现红色行李箱中有5000元现金和衣物。(事实四)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事实一、二、三),并告诉警方自己在犯罪中掌握的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警方据此将甲顺利抓获。(事实五)甲被抓后,除了如实交代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自己顺手拿红色行李箱的事实。(事实六)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二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三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四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五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对事实六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1.事实一,甲、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因为甲乙属于强奸后另起犯意为了灭口而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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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材料:新华网北京2013年1月9日电:中共政法领域最高级别年度会议发出的信号表明,存在近60年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有望在2013年发生重大改革。这是十八大后中共开启的法治领域重要改革,反映了政法机关顺应人民新期待的努力,更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次具体落实。在近些年的实践过程中,劳教制度的问题日益凸显,譬如:实施劳教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对现行劳教决定涉及不到的人进行劳教等。近些年来,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滥用的"维稳"工具之一。劳教限制人身自由,这与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实施劳教机关无须经法院审判,即可将"犯错者"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重要目标,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可以说,当前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障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洪流中的一块暗礁,其改革不仅顺应民意,更合乎社会发展潮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所在。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依法治国或者公平正义的角度,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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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案情:甲、乙将丙女强奸后,将丙女杀害。(事实一)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0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后,由甲持卡到ATM机中取款,由乙负责望风。甲从卡里取出万元,但告诉乙说卡里只有5000元,分给乙3000元。(事实二)他们回到住处,在丙女手机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丙女老公丁的电话,于是二人商议,由乙给丁打电话,谎称丙女被绑架,要求丁准备10万元于当日下午5点之前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杀害丙女。丁报警,警察安排丁按照乙的要求按时将钱送到约定地点,以便顺利抓获罪犯。丁照办。在丁刚刚将钱交给乙后,乙就被在一旁埋伏的警察抓获。(事实三)甲在住处给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的如何,但发现乙关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乘坐长途大巴逃往山东老家。到站后,甲最后一个下车,发现汽车下面的行李箱中,除了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之外,还有一个红色行李箱,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就顺手将红色行李箱一起拿走,回到家发现红色行李箱中有5000元现金和衣物。(事实四)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事实一、二、三),并告诉警方自己在犯罪中掌握的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警方据此将甲顺利抓获。(事实五)甲被抓后,除了如实交代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自己顺手拿红色行李箱的事实。(事实六)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二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对事实三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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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五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对事实六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1.事实一,甲、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因为甲乙属于强奸后另起犯意为了灭口而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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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本案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案: 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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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案情:甲与众达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众达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乙与众达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众达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众达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众达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案: 1.乙与众达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乙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乙仅以自己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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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请评价A法院对新月公司在起诉前提出的两项请求的处理方式。

答案: 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的处理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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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A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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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B法院可否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依职权委托鉴定?

答案: 可以。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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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在取得鉴定意见后,B法院应如何处理天籁文化公司诉天鸿物业公司一案?

答案: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也可考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本案中天籁文化公司的诉讼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哪项原则?

答案: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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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案情: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展昭、白玉堂六人计划共同发起设立百盛有限公司经营电脑销售。张龙出资1000万元;赵虎出资100万元,后其通过虚构债务将其出资款又转出;王朝用价值100万元的库房出资,因其串通好汉资产评估事务所而将房屋评估为200万元;马汉用非法挪用的资金200万元出资;展昭出资400万元;白玉堂出资600万元。2007年1月,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春风公司购买办公设备花费10万元。2007年2月,赵虎以"百盛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夏雨公司购入一辆汽车花费20万元。2007年3月,百盛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首次股东会上选举展昭为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聘任白玉堂为财务总监。2009年4月,公司股东会为节省人手决定由展昭兼任监事。2009年5月,白玉堂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给其弟白玉汤开设的电脑销售公司提供商业信息,帮助白玉汤销售电脑200台并获得好处费2万元。2009年6月,展昭好友包某请求公司向其分红,因为他和展昭签有代持股协议,包某才是实际出资人。公司认为展昭已经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遂拒绝了包某的请求。2009年7月,白玉堂的竞业行为被发现,其他股东碍于情面对此置若罔闻,只有张龙愤愤不平打算提起诉讼。2009年8月,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的张龙欲将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只是始终无人接手。同月,公司发现白玉堂尚有100万出资未缴付,向其催缴时白玉堂回复已过诉讼时效无需再缴付。因为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百盛公司自2009年5月至今一直没有再召开股东会。

赵虎、王朝、马汉的出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出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并使得公司不能成立?
春风公司和夏雨公司应向谁请求清偿债务?
2009年4月的股东会决议可有违法之处?
白玉堂竞业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张龙可对其提起何种诉讼?
包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如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应以谁为被告?
张龙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何种程序?如其始终无法找到受让人可通过何种方法摆脱公司?
白玉堂可否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不再缴付出资?

答案: 1.赵虎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王朝应向公司补缴出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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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材料:近日,一名幼儿园幼儿教师揪住幼儿双耳将之提起的照片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吸引了广大网民的眼球。该案件就是"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揪住一名表情痛苦的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在其QQ空间看到的照片,各种"变态"的惩罚手段层出不穷,包括胶带封嘴、铁桶罩头、垃圾铲盖头,还有三张将幼童扔进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张幼童互相亲吻、幼童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的照片。 2012年11月5日,当地检察机关对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颜艳红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该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终认定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之后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近期众多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频繁发生,温岭虐童事件只是其一,这种伤害儿童的行为,深深触痛了广大网民的视觉神经,网民们群情激愤,一时间网络上到处充斥着愤怒的讨伐之声,人人好似一副真理、正义在握的理直气壮的样子,一定要将之绳之以法而后快。面对外界的压力,此时我们的司法是应该顺应"民意"?还是遵从"法意"?

试就本案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或者自选角度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的幼师颜艳红于2012年11月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未获批准,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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